2005年8月30日,星期二(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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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火撞死路人 法院判赔巨款
陈慧贞

  因赶去救火闯了红灯出了人命,玉环县法院近日判决,由珠港镇政府及肇事者施某互负连带责任,赔偿原告43.6万元,加上前一次诉讼中赔偿给受害人的医疗费17万元,赔偿额竟达60多万元。
  去年7月,珠港镇城关“吃水山村”发生火灾,镇森林防火应急分队的施某驾驶一辆无牌三轮摩托车,风风火火赶往救火现场。在路口闯红灯时,与一辆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致乘坐“二轮”后座的陈云明当场昏迷,被送往医院抢救。交警认定,施某负全责。
  同年8月,陈云明向玉环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一审判决由被告珠港镇政府及施某赔偿陈云明已花费的医疗费17万元,其中,施某赔偿30%,镇政府赔偿70%。后台州中院终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并增判两被告之间互负连带赔偿责任。
  经3个月的抢救后,陈云明仍未脱离危险,最终因颅脑干损伤而死亡。至此又产生了后续医疗费及因死亡而出现的新的损害费用。为此,受害人的家属再度将珠港镇政府及肇事者施某推上了被告席,请求由两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75万多元。
  法院在充分查明事实的基础上认为,被告珠港镇政府的员工施某在救火驾车时未尽必要的安全注意义务造成陈云明死亡,镇政府应承担主要的民事赔偿责任;故判决共赔偿原告43.6万元,其中珠港镇政府赔偿总额的70%,施某赔偿30%,并由两被告互负连带赔偿责任。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均未提起上诉,现该判决已生效。